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
基础上,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 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 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 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 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由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成后能够 产生经营性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一】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 内投资,应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并通 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投资。
第四条【适用外延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 2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 投资。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作为资本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国 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 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第六条【出资人权利和义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 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 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立法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 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八条【审批权限】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央本级项 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文件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但在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明确由地 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第九条【专项管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 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在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 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 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十条【信息公开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 审批等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审批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原 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4 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在线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 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 成项目代码,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 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 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 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主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 托具备相应资信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 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 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 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 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按照前款第(二)项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资本金比例时, 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 测算国家资本金在现有法人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 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量中所占 份额,计算出资比例。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 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十九条【PPP 项目可行性论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 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当明确以资本金注入方 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 资人代表的方式,以及项目法人。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明 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当明确以资本金注入方 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 资人代表的方式,以及项目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具体的项目建设工 作。
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要求】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审批初步设计】 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 投资概算予以批准。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审批 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专家评议】 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 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评估。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 府投资条例》及配套有关规定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方式变更】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项目,如果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 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 目,建设地点未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 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已批复的核准文件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PPP 模式一】 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作为企业投 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据 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PPP 模式二】 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 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遴选原则和要求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办理出资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 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 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 记等手续。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 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 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二十九条【投资计划】 审批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 规定,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会计处理】 资本金注入项目中的国家资本金的 9 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拨付】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 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 资拨付。
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 出资人代表应当及时将中央预算 内投资拨付给项目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不得改变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开工手续办理】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 许可、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概算管理】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定概算。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 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 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竣工】 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 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情况报告】 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和重大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登录在线平台和重大项目库报备 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 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 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审批部门监管】 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其他部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 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九条【处罚及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监管结果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条【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 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 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审批部门责任】 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二条【其他部门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 内投资拨付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或法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 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 12 建设;
(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 者阻碍或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第四十四条【中介机构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 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 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信评价等级。
第四十五条【政府出资人责任】 政府出资人代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出资人代表资格、 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 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资本金注入项目建 设进度;
第四十六条【行政和刑事衔接】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解释部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释。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