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风险管理,规范公司运营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各分支机构、机关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以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不得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
3、不得私刻总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印章、财务印章、合同印章等)。
4、在担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负责人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同行业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5、不得将总公司的资质出借给他人承揽工程。
6、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不得伪造业绩、提供虚假资料损害公司形象。
对分支机构、机关各单位违反本通知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分支机构、机关各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总公司将案件反映给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联系人: 秦鹤鸣 魏书杰
联系电话: 18638009816 1863800962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