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6月15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为供应商提前了解市场信息提供方便,推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关于推行采购意向公开的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采购意向公开推进步骤
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推进,从2020年7月1日起,在省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市级预算单位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县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三、关于意向公开的渠道和范围
公开的主渠道是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县分网。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暂不列入意向公开范围。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问答
问:采购意向公开是否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已纳入预算,可以在预算批复后整体公开采购意向,也可按季度进行公开,预算单位要增强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性,提前谋划,不会影响采购效率。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问: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后需求有变动还需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吗?
答: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若有变动不需要重新发布意向公开。
问:非试点地方的预算单位是否也可以公开项目采购意向?
答:开展试点是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完善措施全面推开。目前,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已为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意向公开发布渠道,鼓励各地各预算单位提前开展意向公开工作。
对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试点地方的各预算单位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