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中关于小微企业享受6%~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个体工商户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不是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达到享受优惠标准的,可以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一般要求供应商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接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少见。政府采购接受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加的,因其属于自然人,不是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因此,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达到享受优惠标准的,联合体可以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优惠政策。